持調解書辦理物權登記是否要貼用印花?

近日民眾持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至地政辦理不動產登記移轉,始發現尚未繳納印花稅,因而無法過戶。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法院作成調解筆錄及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是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應依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之價值按千分之一稅率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因該項憑證非經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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