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訊)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40。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持有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完成後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以配偶間贈與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下次土地再移轉給第三人時,須以該筆土地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為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也就是將先前贈與時不課徵之土地增值稅併計至下次移轉給第三人時一次繳納。因此,配偶間贈與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事後再移轉予第三人時請記得申報減徵40%土地增值稅。另外,對於土地重劃期間產生之重劃費用,亦可一併提出相關土地改良費用證明書抵減土地增值稅,可大大減輕土地增值之稅賦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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