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地價稅自用住宅認定「一戶」設立戶籍,不盡相同!!

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價稅的自用住宅用地與房屋稅的自住用房屋須無出租、無供營業使用及需設立戶籍登記,惟兩者設立戶籍規定條件不盡相同,地價稅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所有之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以一處為限,如僅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能設立戶籍,且分別設立,惟只能算一戶;而房屋稅之規定,係房屋所有人或配偶或直系親屬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如本人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分別設立戶籍,可以算三戶設立戶籍。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王先生在台北有A戶房屋及土地,由王先生設戶籍,已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及房屋稅自住住家用稅率;配偶王太太另外在台中也有B戶房屋及土地,由王太太及未成年子女設戶籍,如果王太太申請B戶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及房屋稅自住住家使用,以房屋稅而言,A戶及B戶均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但對於地價稅部分,王先生及其配偶只能選擇A戶及B戶其中1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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