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居留登記可視同戶籍登記,地價稅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民眾於繳納地價稅時來電詢問,外僑人士持有本國土地,惟不符合戶籍登記要件,其地價稅可否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外僑人士持有本國土地者,符合以下要件,就可以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1.該地坐落房屋為外僑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2.外僑居留證地址與該地上房屋地址相同(即可視為辦竣戶籍登記),若外僑人士未在該地辦妥居留證登記,但其本國籍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3.房屋無出租、無營業。

4.都市土地面積3公畝、非都市土地面積7公畝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

該局特別提醒,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需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民眾倘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362至2372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102至109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02至106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10至114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02至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