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因有資金需求想把房屋賣掉變現,認為113年12月底結束租約,房屋稍做整理後,可以在114年1月15日左右將該房屋點交給買方,於是在113年5月委託房仲銷售,且委託銷售契約書載明,114年1月底才能點交房屋。 房市交易熱絡之下,買方在去年5月底出現,也同意雙方簽立買賣契約書,由買方先支付買賣總價10%簽約金後,113年12月初開始辦理買賣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114年1月底點交房屋。 去年9月受到「金龍風暴」影響,買方也調高自備款,將原來的10%用印款,調高到40%,後續地政士也協助申報契稅、增值稅及買方銀行貸款的申請相關手續。 沒想到買方貸款核准了,契稅、增值稅繳完了,房客卻要求延後搬遷,半年後才能交屋。鄭文在說,依照買賣契約書的約定,延遲交屋,賣方違約金應按照買賣總價萬分之2計算違約金給付買方。 如果賣方違約不賣,要按照已收價款2倍返還買方,即50%+50%,最後賣方補償買方部份金額後,雙方解除買賣契約,買方將房屋所有權狀登記返還給賣方,解除了一場可能訴訟的危機。 鄭文在表示,依照《民法》的「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如果所有權人想要把出租中的房屋出售給非承租人以外之第三人,通常會將租賃權一併移轉給新的買方,由買方繼受租約,以代點交。 此外,要留意《民法》第425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也就是,房客遲遲不交屋,恐怕就必須走強制執行程序,請房客搬走。 鄭文在提醒坊間的房東們,第1、租約契約書一定要辦理公證手續,否則當房客違約時,無法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取得法院的確定判決書,再聲請強制執行,可能要耗時1至2年,甚至更久,勞民傷財。 第2、有出租的房屋,除非買方願意承受租約,否則還是房客騰空後再出售,以免房屋賴著不走,產生巨額的違約金,非賣方所能承受。第3、房屋承租人並沒有優先購買權,所以不需要徵詢承租人是否要買,衍生爭議。
原文網址: 「沒公證租約」房客1招讓房東賣房破局 苦吞2倍違約金 | 好房網News 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1820524566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