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設施住家用,遷入戶籍將可節稅雙享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因應房屋稅新制,新訂房屋需有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其中一人於該處辦竣戶籍登記,方可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民眾為了節稅,紛紛遷入戶籍。若於農業設施遷入戶籍,作住家使用,申報房屋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可同時申請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才可節稅雙享。

舉例來說,農牧用地上建築取得使用執照之農業資材室,現作住家使用,雖房屋不符合免徵房屋稅規定,土地亦不符合課徵田賦規定,因房屋稅新制113年7月1日上路,民眾多知曉可遷入戶籍並申報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改為自住住家用才能降低房屋稅,但偶有民眾漏了申請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財稅局提醒民眾可同時完成申請,才不會錯失地價稅節稅機會。

財稅局籲請民眾的農業用地應作合法之農業使用,可持續課徵田賦。若農地上房屋變更為住家使用,土地可於當年度9月22日以前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以降低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