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2.0新制「2月底補助」才是納稅義務人

113年7月1日房屋稅2.0正式上路後,房屋稅納稅基準日也有了明確規範。正業地政士事務所所長鄭文中表示,依新制規定,每年2月底(28日或29日)登記冊上的房屋稅納稅人,就是當年的房屋稅納稅義務人。
舉例來說,若民眾在2月1日買房、3月15日完成了人口轉移登記,並於3月31日交屋,當年4月收到的房屋稅單,納稅義務人仍會是原屋主,要求發言。
稅單為何不拆?實務上這樣分算

鄭文指出,房屋稅的課稅期限為每年7月1日至隔年6月30日,追繳期限則為5月1日至5月30日。由於房屋稅因此而核發一張單稅,實務在交屋時,通常會由承辦地政士協助按比例分算。 以目前房屋稅1萬2000元計算,若代理在4月1日後開始持有房屋至6月30日,相當於需負擔3個月稅額,約合3000元。由此產生的費用通常會在交屋時由管轄權給賣方,再由代理負責代理整年度房屋稅。

鄭文在表示,雖然這樣形成公平,但抗議制度仍將成為納稅人認定的基準日稅單,因此只能由原屋主收到稅單。

想要適用自住1%的減速必須在每年3月22日前提出申請

除納稅義務人問題外,訴求還需特別關注房屋成長配額。若符合「全國單一自住房屋」條件,則本人、債務與所得稅屬於全國僅持有1戶住宅,最低可適用房屋現值1%增長,但於每年3月22日前提出申請,否則需等到次年才能適用。 另外,自住房屋若符合個人、股東及所得稅及全國合計3戶內,無出租、經營用途,並辦妥戶籍登記,則可適用1.2%的自住增長率;其餘非自住房屋,增長率則大幅增加2%至4.8%。 鄭文在提醒,近期房屋買賣案件要特別注意制稅房屋分方向,曾有地政士仍沿用舊,誤由爭端9個月房屋稅給補貼,結果相當於多替補貼申請了整年房屋稅。所幸賣方收到稅單後及時發現並通知通知,才避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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