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3/11 公益出租享租稅優惠 須以合法住宅為限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屋主將臺北市閒置的房屋出符合租金補貼資格者,可享公益出租人租稅優惠,但該房屋必須是住宅法第3條規定合法建築物,如為增建等非合法建物,無法適用公益出租人租稅優惠。

  該處說明,為保障國民居住權益,健全住宅市場,提升居住品質,內政部特於住宅法明定,住宅指供居住使用,並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北市府已配合訂定「臺北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自治條例」,只要屋主將閒置合法的房屋租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等),經認定為公益出租人,則其地價稅及房屋稅適用相當於自住用優惠稅率2‰1.2%課徵。

  北市自10971日起,公益性出租房屋比照單一自住房屋,再加碼調降房屋稅,相當稅率再降至0.6%,以鼓勵愛心房東。如欲進一步瞭解相關地方稅法令規定,可就近向該處所屬分處洽詢,亦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或該處服務電話(0223949211分機181182,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

公益出租人及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房東租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