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4/1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以一處為限,如要適用第二處須有成年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

(臺中訊)住在梧棲區的林先生是從南部遷到臺中就業、結婚、定居,近年來因父母年事已高,為了就近照顧父母,於是在同棟大樓另外購買一戶房屋,準備提供給父母居住,但是他已經申請一處自用住宅用地,不知道新購的房地其地價稅是否還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而父母原本在南部的房屋(登記在父母名下)也有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暫時沒有考慮要出售,詢問是否會影響父母南部房屋地價稅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因此林先生第一處自用住宅用地是以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視為一個共同生活的核心家庭,只能適用一處自用住宅用地。倘若林先生想適用第二處自用住宅用地,根據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則林先生第二處自用住宅用地亦即需有成年直系親屬,如父母親、岳父母、成年子女設立戶籍,方能適用。

而林先生擔心南部父母的自用住宅是否會受影響,只要南部房屋仍保有父母其中一人設立戶籍,就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而梧棲新購第二處房屋如有林先生父母其中一人設立戶籍,亦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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