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5/4 節稅小撇步 房屋變更自住 愈早申報愈省錢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房屋稅係依房屋實際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按月核課,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使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及非住家用稅率核課房屋稅。

嘉義市房屋稅徵收率(稅率)

住家用 自住住家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 1.2%
非自住住家使用 1.5%
非住家用 營業用

3%

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

3%

非住家非營業用(含人民團體)

2%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有關房屋增、改、建及使用情形變更事項,應自建造完成或變更之日起30日內申報。該局特別提醒,「使用情形變更」於當月15日以前(含15日)申請,則當月份即可適用變更後稅率,如於16日以後申請,則自次月才適用。

   舉例來說,某商號於5月3日註銷,原設有該商號的房屋使用情形由營業用變更成自住,如屋主於同日申請作自住使用,稅率即可自5月起按自住稅率,若屋主遲至5月16日才申請,則自6月才可適用自住優惠稅率,提醒民眾要注意,房屋適用自住用稅率,愈早申報愈省錢。

   如有其他疑問,可利用該局電話:05-2224371轉130~138、140洽詢,屆時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