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5/6 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且非屬法定空地可免徵地價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可免徵地價稅,如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則無免徵之適用。但該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於核發使用執照後,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已非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其實際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向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免徵地價稅,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貼心提醒民眾,請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減免規定,逾期申請則於次年度起開始適用。
民眾如有疑問,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47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