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5/19 提起訴願如未繳納半數稅款 仍會移送執行

納稅人對稽徵機關核定之稅額有疑義時,可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所欠稅款將暫緩移送執行,但經復查決定後仍不服而提起訴願時,則須先繳納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擔保,才可暫緩移送執行。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常有納稅人以為不論在任何階段的行政救濟,所欠稅款都可以暫緩移送執行,其實是對稅法規定有誤解。納稅人對核定之稅額不服時,可於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所欠稅款可以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但經稽徵機關作成復查決定後,如納稅人仍不服而提起訴願時,則需繳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半數或提供相當之擔保,否則仍會被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近日某甲因不服109年地價稅核定稅額2,500元,尚未繳納稅款即申請復查,經稽徵機關作出復查決定核定稅額不變,並重新寄送可繳納半數稅款的109年地價稅繳款書,某甲因不服復查決定,在未先行繳納半數稅款1,250元下,即提起訴願,致被移送強制執行,不僅要繳納本稅還要加徵15%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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