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6/1 辦理重購退稅之新購地5年內均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

(臺中訊)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接獲數起民眾申請復查案件,皆是因為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後,新購地原設籍人於5年內全數遷出戶籍而遭補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相同用途之土地,可向稅捐稽徵機關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申請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惟經核准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除不得移轉或供營業、出租使用外,尚須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至少1人設籍在土地所在址處,否則將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該局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