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6/25 賣舊制房產 留意申報規定

出售長年持有的舊制不動產時,留意所得申報的規定,高雄國稅局表示,不動產交易原則上要以實際成交價、支付費用來核算所得,納稅義務人若以低於市價的房屋評定現值申報所得,可能會面臨後續補稅風險。

官員指出,舊制房屋交易中,真的在查無相關所得交易、原始成本的情形下,國稅局才會運用出售當年度的房屋評定現值,乘以部頒所得標準率,計算為該筆交易的財產交易所得。而上述查無資料的情形,官員強調,多半是取得年代久遠、連當時的購入價格都不明的房地,若是近年取得的不動產,看到民眾未申報相關資料,首先就會要求提示購入契約及出售契約,現在已經很少依房屋現值課稅的案件。

只有在一種情形當中,才會用到房屋現值資料,官員表示,賣家申報所得時,應檢附買賣契約書,若買賣契約書只有房地總價款,或僅買入或賣出時有劃分房地價款時,由於舊制土地免稅,因此可依據出售時的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資料,依比例計算出房屋部分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