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7/6 國稅局提醒 房地合一2.0對非居住者課重稅

7月1日起,房地合一2.0上路,北區國稅局提醒非居住者注意,賣出105年1月1日以後買進的房地,課以重稅。

所得稅法將納稅人區分為居住者和非居住者,不是用本國人、外國人來分。之前媒體報導的房地合一2.0幾乎只提及適用居住者,對非居住的適用規定說明較少。為免納稅人誤會,北區國稅局特別予以提醒。

國稅局表示,自110年7月1日起,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交易房屋土地於交易日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適用稅率說明如下:(一) 持有房屋、土地的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45%。(二) 持有房屋、土地的期間超過二年者,稅率為35%。

也就是說,非居住者賣出房地,其房地交易所得沒有較低稅率的適用,不是適用45%,就是適用35%。

什麼叫做非居住者?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是定義居住者,不符居住者定義的,就稱為非居住者。

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指(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非屬前述者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