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7/21 房屋恢復自用住宅使用,重新申請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陳先生來電詢問,去年將房屋出租予他人住家使用,現在租約已終止,房屋收回自己住,請問還可以適用地價稅的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條件如下: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營業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及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陳先生將房屋恢復按自用住宅使用,如符合前述規定,請於110年9月22日前(地價稅開徵40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者,當年度即按2‰稅率課徵地價稅,逾期申請則自次年適用。

民眾如需進一步瞭解地價稅相關事項,歡迎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洽詢,有專人提供服務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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