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7/22 同時出售多筆自用住宅用地可視為1次出售,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多處自用住宅用地並同時出售,如皆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且合計面積不超過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或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者,可視為1次出售,申請按「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且前述其中1人辦竣戶籍登記,並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同時出售」可跨縣市申請,除訂定契約日應相同外,並在同1天申報移轉現值,就可視為1次出售。舉例來說,林先生同時出售臺北市、桃園市及新竹縣等3個地方的土地;只要林先生在簽約時,3份契約日期都訂在同1天,且同1天向土地所在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那麼林先生出售3筆不同縣市的土地,是可以視為1次出售,但先決條件是3筆土地都必須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規定才可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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