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8/17 房屋如要申請自住之住家使用,無需將戶籍遷入

(臺中訊) 近來偶有民眾詢問,申請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時,是否需先將戶籍遷入?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房屋要申請按自住之住家用(1.2%)稅率課徵房屋稅,無需將戶籍遷入,只需同時符合下列要件即可申請:1.房屋無出租使用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使用情形如符合上述自住使用規定,應於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向當地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使用情形變更申請,如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當月份即可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事關民眾權益,請務必留意。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關心您,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