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0/1今年如有買賣土地,地價稅該由誰繳納

最近有位王小姐電話詢問,於8月初購入土地,今年地價稅是否按持有月份比例繳納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土地稅法規定,地價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各年地價稅以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納稅義務人。換句話說,8月31日當天的土地登記簿,土地所有權人登記為誰,誰就得繳納該筆土地的地價稅,並不是按買賣双方持有的土地月份按比例分別課徵地價稅。舉例說明,甲出售一筆土地給乙,向稅捐處申報土地增值稅後,並於8月31日完成地政機關土地過戶登記。本件因在納稅義務基準日(8月31日)土地登記謄本已變更為乙,所以110年地價稅納稅義務人為乙,反之,甲若於9月1日始將土地辦妥移轉過戶予乙,則甲仍為110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上述情況,買賣移轉僅差一天就影響權益,所以籲請年度中若有意買賣土地,不妨稍為精打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