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0/27移轉未辦繼承房屋坐落之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疑義

 民眾王先生詢問,近期想出售名下一筆土地,但該地上有未辦繼承登記房屋,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節省土地增值稅呢?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移轉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稱一生一次),須符合以下六要件:一、以買賣方式移轉。二、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三、地上房屋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所有。四、出售前一年內未供出租或營業使用。五、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已滿一年者,若未滿一年,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為百分之十以上。六、未曾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

      倘其中地上房屋為未辦繼承登記,因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事實已發生,房屋屬各繼承人所有,故可依繼承人繼承房屋之應繼分面積比例計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哦!

   若您仍有疑義,可以直接向該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或請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875959,將有專人您服務,亦可上網查詢,網址為:www.pttb.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