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1/5土地若供他人使用,地主可申請由使用人代繳地價稅

(臺中訊)大肚區的趙先生有一筆土地出租給好友楊先生蓋廠房作營業使用,原本課徵田賦的土地,被地方稅務局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因地價稅是以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所有土地總歸戶的地價總額計算,趙先生詢問出租給楊先生使用的土地可以申請由使用人代繳該筆地價稅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可依照土地稅法第4條規定,向地方稅務局申請由使用人代繳地價稅,並由申請人檢附使用人姓名、住址、土地坐落及使用面積等有關資料提供稽徵機關辦理分單繳納。但所有權人所提供之上開資料,使用人如有異議,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協助稽徵機關查明更正,在有關資料未查明前,仍應向土地所有權人發單課徵。

該局特別提醒,有關稅捐稽徵機關核准該類申請由使用人代繳地價稅案件,倘使用人逾期未繳納,則將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加徵滯納金,並依同法第39條規定移送執行;如使用人未依限代繳地價稅時,稽徵機關將即時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以避免產生爭議。

本例趙先生的土地供使用人楊先生使用,可檢附代繳人楊先生的相關證明文件,向地方稅務局申請使用人代繳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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