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13 滯欠稅款被移送執行,除應繳納本稅外,還要加徵15%滯納金及負擔必要執行費用

 近日陳小姐來電詢問因地價稅逾期未繳納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通知,為何傳繳通知上除了欠繳稅捐外,還要多繳滯納金及執行費用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地方稅捐皆有一定開徵期間,稅單經合法送達後,若逾期繳納,每逾2日,按應繳金額(利息除外)加徵1%的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於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行政執行法第25條規定,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而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包括送達相關文書所支付的郵資費用、扣押收取金融機構存款所收取之手續費、拍賣不動產所產生的指界費、鑑價費、測量費、登報費及查調資料所生之一切行政費用等。

  該局再次提醒,執行機關如已寄發傳繳通知書予義務人,縱然義務人嗣後繳納欠稅,但對已產生之郵資等執行費用仍須負擔。因此民眾如有應繳納稅捐,請儘速於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被移送強制執行,倘若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寄發之傳繳通知書時,也請儘速於期限內繳納,以避免後續產生更多執行必要費用。另民眾也可多加利用本局提供「委託轉帳代繳」服務,以避免逾期繳納而遭加徵納金及移送強制執行。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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