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13 騰空房地待售戶籍遷出未滿一年,仍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訊)日前有賣屋民眾電話詢問,他想和買方簽訂買賣契約,但必須遷居並遷出戶籍,這樣將來土地移轉申報時可以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嗎?。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4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前,因必須騰空待售而遷出戶籍,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者,原不得繼續認為供自用住宅使用;惟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實際困難,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年,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仍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民眾如仍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0800-00032104-22585000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