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15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申請早,稅額繳納比較少

(臺中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房屋原出租供人營業使用,如承租人退租後欲收回供住家使用,記得要申請使用情形變更,可以少繳點房屋稅。

稅務局指出,當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時,依房屋稅條例第7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且愈早申請愈有利,因為房屋稅之計算方式是按月課徵,只要在當月的15日以前申請變更為住家用,那麼當月份就可以改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如果在當月16日以後提出申請,則當月份仍按原來的稅率課徵房屋稅,要從次月才改按新稅率。

稅務局特別提醒,原供非住家使用之房屋如因租期屆滿、提前解約或中斷租約,或因營業商號已遷出、註銷,欲變更供住家使用,應儘速向當地稅務局或分局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課稅,以減輕房屋稅負擔。

民眾如對房屋稅課稅仍有任何問題,可以洽詢該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撥(04)2258-50001轉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及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