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21 出售時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重購自用住宅用地仍得申請重購退稅

(臺中訊)民眾趙小姐向地方稅務局詢問,出售自住用地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重購時可否申請重購退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出售合於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的「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時縱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符合重購退稅要件,仍得申請退還已納的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而重購退稅所規定「自用住宅用地」,並未以出售時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課徵土地增值稅為認定標準。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0800-000321免付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